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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騎電動車撞死行人 嘉院判7年10月

2025/6/20 13:30(6/20 15: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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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翁男去年8月間酒後騎電動車撞到行人致死,翁男酒測超標,國民法官參審,雖然已和解賠償完畢,但翁男酒駕累犯,嘉院20日判處7年10個月徒刑。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嘉義縣翁男去年8月間酒後騎電動車撞到行人致死,翁男酒測超標,國民法官參審,雖然已和解賠償完畢,但翁男酒駕累犯,嘉院20日判處7年10個月徒刑。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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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0日電)嘉義縣翁耀献去年8月間酒後騎電動車撞到行人致死,翁男酒測超標,國民法官參審,雖然已和解賠償完畢,但翁男酒駕累犯,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判處7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40歲翁男曾分別於民國103年、107年及110年間,涉及公共危險罪嫌被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4個月及6個月確定,不料113年間又涉及公共危險罪嫌,且造成被撞的行人送醫不治。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翁男於去年8月15日中午在嘉義縣新港鄉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於同日晚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欲返家,行經嘉義縣朴子市一處道路時,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撞到行人,翁男當時酒測值達0.91毫克,被撞行人送醫急救後不治。全案進行國民法官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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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考量翁男於110年間犯酒駕罪後,10年內再犯,無視酒精成分對人意識及反應能力均有不良影響,心存僥倖、貪圖方便。

嘉院表示,翁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被害人在車道內,也未注意來車,為肇事次因。國民法官法庭經排除適用無期徒刑後,認為這起案件應歸屬於適用自首規定減刑的刑責,另考量翁男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全數賠償,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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