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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水庫終止設置光電場 大埔公所需還逾6千萬元

2025/9/30 16:36(9/30 17: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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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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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0日電)光電業者與嘉義縣大埔鄉公所簽約在曾文水庫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因嘉義縣政府政策變更而終止,業者向公所請求返還權利金、回饋金,嘉院判需還新台幣逾6000萬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大埔鄉公所於111年9月15日,與光電業者簽訂「曾文水庫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約定由公所提供曾文水庫水域內場址,供業者興建、營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由業者定期給付回饋金。

不過,嘉義縣政府於去年8月22日函示曾文水庫不同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業者則邀集縣府、公所召開協調會,迄至去年底,仍未獲嘉義縣政府核准設置許可,因此,業者依契約規定向公所申請設置期限展延並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時,遭公所否決。

業者認為公所違反提供曾文水庫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給付義務,因此,依民法規定,於去年12月31日解除契約,並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公所損害賠償,需返還履約保證金4000萬元及回饋金2000多萬元。

嘉院表示,業者因大埔鄉代表會、嘉義縣議會,以光電場破壞湖面環境美觀、有礙公所推展觀光事業、影響民生用水而否決,進而造成嘉義縣政府突為政策變更,而不同意業者設置光電場,以致業者無法依契約,完成光電場併聯發電,業者進而依法令變更約定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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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認為,公所僅提供曾文水庫湖面,以供業者設置光電場,進而收取回饋金,並無任何設備或工程費用支出,所有工程款項費用均由業者負擔,而業者在契約終止時,並無任何獲利。

嘉院表示,業者就契約終止並無可歸責事由,若因契約終止而無法請求返還所給付費用,將造成重大損害,且公所返還業者所給付,並無因此而遭受損害。因此,公所需返還業者所支付的權利金及回饋金。(編輯:陳清芳)1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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