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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控檢稱「筆錄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士檢否認

2026/1/10 16:02(1/12 09: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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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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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媒體報導,有律師指控,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警察被控貪污案,在偵訊時稱「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士檢今天發布新聞稿,強調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並未說過相關內容。

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葉姓、應姓員警被控未依規定舉發違規停車無牌車,使車主免罰,士檢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名員警。士林地方法院判決2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1月間駁回上訴。檢方未再上訴而確定。

媒體報導,員警的律師指控,檢察官偵查期間開庭時,律師表達仍有意見欲陳述,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檢察官竟當庭表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等語。

士檢發布新聞稿表示,承辦檢察官於偵辦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6日開庭訊問被告,律師當時亦有到庭為被告辯護,訊問期間,書記官確有記載被告及律師的意見,檢察官依律師請求勘驗(案發當時)影片後,檢察官請律師再行具狀表示意見,但律師希望先記在筆錄中,雙方意見不一致。

律師最後要求在筆錄上記載「可以具狀表示意見」等語,書記官亦載明「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等文字。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並未表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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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表示,檢察官於偵查時,為查明事實真相,並保障被告的權益,對於被告及律師所為的答辯及說明,均會予以審酌,但律師的意見,應以當庭說明並記明筆錄的方式為之,或以庭後具狀的方式為之,甚或兩種方式同時併行,檢察官考量案件複雜程度、爭點多寡及當事人權益的保障等因素,本即會有不同的處置,尚非僅能當庭記明筆錄,而不得以具狀方式處理。

士檢強調,本件承辦檢察官當庭依律師的請求勘驗影片後,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是審慎衡酌案情及被告的權益等所有情狀,所做的決定,是檢察官職權的合理行使,當予以尊重。(編輯:張銘坤)1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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