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陸委會官員、刺探秘密均未遂 男子遭判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某航空駐四川的喬姓前主管涉為中國官員行賄10萬元並引介陸委會楊姓官員會面遭拒,又刺探兩岸航線中轉等秘密不成。高院今認構成國安法及貪污罪,從重論貪污罪判6月。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喬男在民國100年至103年間派駐中國成都期間,與多名中國行政、軍事及黨務官員往來密切,其中包括暱稱「小權哥」的官員等人。
喬男明知楊姓學弟當時任職於陸委會,可能接觸到兩岸政策規劃與情勢研判等敏感資訊,也清楚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卻仍替中方官員在台物色對象,企圖安排楊男前往香港或澳門與中方人員會面,發展組織關係。
喬男為此向中方收取人民幣3萬元,打算轉交給楊男作為報酬,並試圖打聽陸委會內部有關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及研究報告等公務機密。
不過,楊男以無法接觸相關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資料,對於赴港澳會面的邀約也保持警覺、未答應,使喬男未能得逞。
此外,喬男藉由餐敘機會,欲替「小權哥」轉交新台幣10萬元現金給楊男,這次行求賄賂,同樣遭到楊男婉拒。
高院審理時,喬男坦承犯行,相關證述與帳戶金流及出入境紀錄均相符。合議庭認定,喬男行為已構成修正前國家安全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中國方面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的未遂罪,同時也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行求賄賂罪,依法從重依貪污罪論罪。
法院指出,喬男僅因與「小權哥等人過從甚密,而為本案犯行,喬男行為助長中國對台情蒐與滲透,應予譴責,但考量他犯後坦承、未造成實際國家安全損害,依法減刑,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依法易服社會勞動),並褫奪公權1年,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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