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大橋斷裂 亞新工程判賠港務公司4547萬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於108年斷裂,6名漁工喪命。負責管理養護的台灣港務公司向設計監造亞新工程求償,士林地院認定亞新工程過失比例30%,應給付港務公司4547萬餘元。可上訴。
南方澳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上午因吊索及錨頭嚴重鏽蝕,中油油罐車行經該橋時,橋面發生斷裂崩塌,橋體包括橋面板、橋拱等向下墜落到航道內,油罐車隨之墜落起火燃燒,造成油罐車司機受傷,墜落的橋面壓毀停靠橋下的3艘漁船,造成6名漁工死亡、9人受傷,另有3名搶救人員受傷。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因亞新工程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導致事故,造成港務公司為了善後而支出必要費用新台幣2億5238萬1184元,以及先行墊付賠償金合計3億7306萬6314元;港務公司也因此商譽及信用受損,受到非財產上損害1000萬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亞新工程賠償損失。
亞新工程主張,亞新工程對南方澳大橋的設計無任何疏失,未違反按圖監造南方澳大橋施工的義務。港務公司違反定期檢測、維護南方澳大橋的義務,並放任或未注意承包商破壞南方澳大橋的防水設施及結構安全,應對事故負全責。
亞新工程表示,港務公司是本件損害賠償債務的債務人,依法不得將相關費用轉嫁給亞新工程負擔。另外,亞新工程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侵害港務公司的商譽及信用。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就南方澳大橋事故的發生均有過失,亞新工程就南方澳大橋吊索HDPE套管與錨碇機構相接處防水裝置的設計有疏失,以及開口向上的錨碇機構並未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的設計。
士院表示,港務公司是南方澳大橋法定及契約規定管理養護單位,但就橋梁定期檢查制度未執行到位,相關橋梁檢測、評估作業多年無法有效依約落實,也違反其對南方澳大橋使用人的注意義務。
士院認為,南方澳大橋建造完成後的養護未落實是事故的主因,南方澳大橋建造之初的設計及監造過失則為事故的次因。綜合考量亞新工程違反注意義務情節、程度,以及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強弱,過失比例為30%。
士院審理後,認定港務公司的損害金額合計為1億5159萬5144元,亞新工程應負擔30%過失責任,判決亞新工程應給付港務公司4547萬8543元。港務公司其他求償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於1月26日宣判,近日公開判決書。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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