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案追訴時效釋憲案 憲法法庭開說明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一名女子年幼時遭堂哥性侵、猥褻,日前對堂哥提告,卻因過追訴時效遭不起訴及法院駁回,女子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上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
此案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等人與多名立委,於2月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多項訴求,包括全體大法官進行審議,強化憲法法庭正當性。8名大法官是否全部出席說明會,成為外界矚目焦點。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為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為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為3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被害女子於85至88年間均未滿14歲,她在此期間遭到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長大後於110年12月間對堂哥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認為追訴時效已於108年間完成,將堂哥不起訴處分。女子聲請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女子認為,士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及所適用的刑法第80條,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性別平等的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已受理被害女子案件,並受理包括前立委、律師邱顯智為訴訟代理人所聲請的9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並訂於今天上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相關機關出席。
另外,行政院會已於今年1月間通過刑法相關修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將送立法院審議。(編輯:陳仁華)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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