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在台洗錢107億 陳志遭求處最高刑度13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北檢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認定太子集團在台非法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今天依洗錢、組織、商業會計法、刑法賭博、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主嫌陳志等62人、13家公司,並對陳志求處最高刑度13年。
根據柬埔寨內政部今年1月間聲明,已於去年12月間撤銷陳志的柬埔寨國籍,並於1月間將陳志引渡到中國。北檢表示,雖然陳志並未到案,但犯行明確,仍依法起訴。
檢方調查,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罪,並於多國建立龐大企業網絡進行洗錢。為了將大量犯罪所得投入線上賭博事業,以賺取更多犯罪所得,並將詐騙等犯罪所得透過線上賭博網站入出金管道洗錢,陳志等人自民國105年起在台灣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
檢方查出,陳志等人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的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利用集團實質掌控的境外公司間,製作不實交易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
另外,為了讓太子集團以虛擬資產形式存在的犯罪所得流入台灣,且可於多國隨時以提領法定貨幣現金的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陳志等人利用自行開發的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台灣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太子集團在台灣境內所需支出。
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總計高達107億9076萬5905.37元。
美國聯邦檢察官去年10月8日對陳志等人提起公訴,且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也將太子集團在台灣境內所設的9家公司及3名國人列入制裁名單,均於同年10月14日對外公告。
根據外電報導,若在美國被定罪,陳志因電信詐欺及洗錢共謀罪,最高將面臨40年有期徒刑。此案涉及約12萬7271枚比特幣,這些資產已被華府查扣,依現價估算價值超過110億美元。
台北地檢署獲悉後,立即於去年10月15日主動分案,由主任檢察官林彥均、檢察官謝仁豪、陳怡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基隆市調查站、刑事警察局等單位偵辦,歷經140天偵查,共執行8波搜索行動,聲請羈押9名被告獲准,另具保73名被告,扣押精品、名車、豪宅及金融帳戶等總價值逾55億元。
北檢今天偵查終結,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賭博、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志、在台主嫌王昱棠等62名被告及天旭等13家公司,緩起訴24人、不起訴1人、通緝3人。
檢方認為,陳志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為太子集團內最高層級,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求處法定刑最高刑度(13年)。同案被告吳逸先也被求處法定最高刑度。
陳志心腹李添被求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新加坡籍幹部陳秀玲、張剛耀各求刑18年及12年,分別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1億元;天旭負責人王昱棠、人資長辜淑雯、會計主管陳麗珊各求刑15年、16年、10年。另有多名被告被求處6年至10年不等徒刑。(編輯:張雅淨)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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