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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關廠國賠案發回更審 縣府:研議應對

2026/3/1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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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3日電)台化彰化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向彰縣府申請展延遭駁回關廠,台化提國賠4億7000多萬元,最高法院以二審判決疏略為由發回更審;縣府表示遺憾,將研議應對作為。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的燃煤鍋爐,2016年向彰縣府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遭駁回,彰化廠因鍋爐無法使用關廠,台化公司因此提告縣府,要求國賠新台幣4億7000多萬元,一審判縣府需賠4億7000多萬元,二審改判縣府免賠。

台化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查縣府在多次訴願決定撤銷處分後,是否違反訴願決定意旨仍重複駁回或怠於重為處分,是否存在違法或顯然錯誤,及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並未充分審認與上訴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就作出不利判決,顯然調查不足,故廢棄發回更審。

針對最高法院以二審判決疏略為由,發回二審更審,彰縣府下午發布新聞回應,台化公司因主張3座汽電共生燃煤鍋爐申請操作許可展延遭駁回,造成公司權利受損提國賠,但環保署第一次訴願決定書已明確指出,公司3座燃煤鍋爐的汽電共生程序都屬環評承諾事項,長期未履行環說書承諾,使用劣質生煤及生煤使用量超限,違反環評法規,且生煤成分與用量不符環說書所載內容,縣府不得依原許可之操作條件核准展延。

彰縣府指出,縣府只能依原操作條件展延許可證,若操作條件變更,即不得申請展延,台化公司先堅持按原操作條件申請展延,縣府依法只能駁回其申請;台化公司後來雖修正原操作條件申請許可,但修正後的操作條件已和原許可證不同,縣府依法只能駁回申請,否則公務員有違背法令圖利台化之嫌。

縣府說明,原二審判決詳查相關事證,認定縣府駁回台化公司展延申請於法有據,並無違誤,三審判決未經詳查二審判決理由,仍認二審判決理由疏略,縣府至感遺憾,也將與法制人員、行政法學者及律師等法律專家進行討論,研議應對作為。(編輯:謝雅竹)1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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