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輔導員拍男童洗澡裸照 二審認非性影像輕判11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北市一家育幼院蕭姓女輔導員涉持手機拍攝8名男童洗澡裸照,一審依違反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決8年6月。二審今天認定非性影像,拍攝4童成立妨害秘密罪,改判11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蕭女原為一家育幼院生活輔導員,負責照顧弱勢兒童,她涉嫌多次要求當時年僅7歲至11歲的男童共浴且不得關門,再持手機拍攝男童全裸照片,前後共計8人受害。
民國108年間,一名被害男童在兩性平等課程中,提及遭輔導員拍攝裸照一事,引發育幼院職員起疑,透過管道向外檢舉;警方獲報介入偵辦,對蕭女住所實施搜索,查扣6張男童共浴裸照。
檢方起訴蕭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蕭女行為,構成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共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蕭女行為,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計2罪,應執行11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蕭女自民國99年1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間,擔任生活輔導員,竟利用行使照護人員職務之便,在104年1月至6月間,對年僅7歲至11歲的3名男童未注意的洗澡過程,以照相方式竊錄裸露全身合照,再傳輸存取至筆記型電腦。
此外,蕭女在101年3月1日,趁未滿7歲的1名男童未注意並在浴室脫衣時,以照相方式竊錄男童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照片,再傳輸儲存至隨身硬碟。
二審說明,合議庭依卷內事證,認被告有無故以手機拍照功能竊錄4名男童身體隱私照片及製造上開竊錄內容的犯行。蕭女提上訴否認犯行,並不可採。
二審合議庭表示,蕭女無故拍攝之畫面,雖屬兒童個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但是與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的客體「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性影像」的構成要件不同,即原審認定及判決有誤,因此撤銷改判。(編輯:張銘坤)1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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