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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吸毒害同房幼童 腹中胎兒非「人」無法論罪

2026/4/1 14:12(4/1 15: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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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日電)高雄陳姓男子與林姓妻子長期吸毒害同房幼童吸入毒煙。林女當時正懷孕,但法官認為胎兒未出生,法律上非「人」無法論罪。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陳男1年2月徒刑、林女判1年獲緩刑。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林女與未滿7歲幼童同住,但這對毒鴛鴦卻自民國113年3月起至同年9月4日林女分娩第二胎前12小時,多次在高雄市住處內,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因吸食空間封閉,導致同處一室的幼童長期吸入含有毒品二手煙霧。經相關單位介入,採集幼童毛髮送醫院檢驗,檢出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嚴重妨害幼童發育。

高雄地檢署起訴這對夫妻時指出,林女吸毒行為同時造成當時尚未出生的胎兒間接吸入毒品煙霧,因此一併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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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胎兒並非刑法上所評價的「人」,也就是刑法上的「人」需從出生才開始算,因此這部分不另諭知無罪。審酌2人均坦承犯行,其中陳男曾於109年間因毒品案件遭判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屬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林女部分,法院審酌其無前科紀錄,因親職觀念偏差犯案且犯後坦承,經偵審教訓應知警惕,因此宣告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為強化法治觀念,要求林女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5場次親職相關法治教育,且明令禁止對幼童實施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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