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800萬 前苑裡鎮長2罪各判5年6月、6年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2日電)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任內涉嫌在納骨塔工程2次收受賄賂共新台幣800萬元。苗栗地院一審依貪污罪2罪,各判處5年6月、6年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新聞稿指出,劉秋東於民國107年底至111年12月25日擔任苑裡鎮長期間,九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得標「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公司負責人李宗和為求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透過九景集團業務郭榮信交付400萬元賄款予劉秋東。
判決表示,劉秋東熟知此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111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簽呈,並於李宗和為負責人之久順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九景集團成員)得標後,再由李宗和提供400萬元,交由郭榮信當面交付予劉秋東,作為得標及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之對價。
此外,承攬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的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蔡博維涉嫌洩漏擬施作骨灰箱櫃位尺寸、數量等資訊,使久順興公司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競爭地位。
法院審理期間,劉秋東坦承於「一樓增設工程案」受賄400萬元,另辯稱「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時已卸任鎮長、不構成受賄;李宗和、郭榮信則均否認行賄。法官依據相關被告證述及對話通聯等,認犯罪事證明確。
法官審酌劉秋東為鎮長,2次收受廠商高額賄賂,除有損官箴,亦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甚屬不該。
法官兼衡劉秋東於偵查中對2次犯行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以及就「一樓增設工程案」仍為認罪答辯,就「二樓增設工程案」則改口僅坦承收受款項、否認犯罪之態度,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
其他同案被告,李宗和、郭榮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均共2罪。其中李宗和各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褫奪公權2年;郭榮信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褫奪公權2年。蔡博維犯政府採購法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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