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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大男嬰頭傷死亡案 高院更審判保母9年徒刑

2026/4/3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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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覃姓保母照顧6個月大男嬰期間,男嬰頭部受重擊致死,一審判覃女9年徒刑、二審改判3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覃女9年徒刑。

關於駁回上訴的理由,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的新聞資料指出,原審認定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犯行,業經原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而為事實上的判斷,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根據新聞稿,覃女上訴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又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法院民事判決覃女應賠償男嬰父母新台幣200萬元,覃女稱已履行,但她是經法院判決後才賠償,高院合議庭綜合審酌後,認原審量刑仍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

新聞資料指出,覃女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保母,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受李姓男嬰父母之託,在其住處負責照顧男嬰。同年6月25日,男嬰哭鬧情緒失控,覃女將男嬰身體移動,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經送醫急救,於同年7月17日因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覃女犯後否認犯行,甚至推稱傷勢可能是男嬰家屬所致,又未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或賠償,難認有何反省之意,實不宜輕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因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覃女有故意傷害男嬰的行為,且她也無傷害男嬰的動機,因此認為男嬰死亡結果,是因覃女照顧不周的過失行為所致,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尚有不完備之處,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覃女9年徒刑。可上訴。

民事部分,男嬰父母請求賠償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考量男嬰父母在精神方面確實遭受極大痛苦,連同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於111年間判覃女賠償200萬元。(編輯:李錫璋)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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