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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中國男偷渡高雄 船務公司總經理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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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12日電)李姓中國男子從福建搭船換貨輪偷渡高雄遭判刑,協助其下船的黃姓船務代理公司總經理及接應的林姓維修工,2人遭雄院依違反兩岸條例,各處1年10月、1年6月徒刑。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提到,黃男民國113年以通訊軟體聯繫李男,安排對方搭乘小船自貨輪下船,再指示林男接應到高雄市旗津區居住,並由黃男親自或透過林男給付李男生活費用。

法官參酌證人證述等相關事證,認為黃男於此案犯行為主導地位,林男是聽從黃男指示參與犯行,而兩人迄今仍否認犯行,未能切實反省偷渡中國人民非法進入台灣,所造成整體社會不安與危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處黃男1年10月、林男1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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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中國籍李男於112年9月間經由綽號「小陳」的中國籍人士介紹,自中國福建省福州市某沙岸海邊搭乘漁船出海,並登上停泊在台灣海峽某處的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擔任該船負責船務補給及貨物監管的船東代表,同年10月7日再隨「祥運輪」進入高雄港內。

「祥運輪」進港停泊後,因機舵故障未獲合格憑證,將進行船隻拆解作業,而李男未申請入境許可,113年9月間由黃男安排下船,前往高雄市旗津區一間民宿居住,在國內待了2個月,李男才前往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自首,經高雄地院審理,李男遭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拘30天。(編輯:張雅淨)1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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