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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 洩密判9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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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5日電)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等人涉採購弊案。一審依收賄、洩密罪各判李男10年6月、6月;二審收賄改判無罪,洩密兩罪共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裕仁於民國107年間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所屬的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根據判決,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規範,涉夥同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洩漏相關工程標案電子檔給有意投標廠商,事後收受廠商交付賄款新台幣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

一審依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李裕仁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另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汪錦德、廠商白手套陳金源皆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7年、7年2月,均褫奪公權4年;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及李裕仁等人不服判決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花蓮高分院於112年12月間撤銷原判決,改判李裕仁犯洩密2罪,應合併執行9月徒刑;陳金源共同犯洩密2罪,應合併執行7月徒刑;汪錦德犯共同洩密罪,處5月徒刑。3人判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二審認為,李裕仁並沒有分得汪錦德收到的錢,因為廠商表示得標後如果請款等部分有問題要拜託汪錦德幫忙,所以才會給汪錦德錢,李裕仁也沒有向陳金源暗示,必須付錢給汪錦德,以便請他幫忙拿到標案,汪錦德拿到的錢難認與李裕仁的職務有何關係,也難認李裕仁有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判決也指出,鯉魚潭設計案不論等標期、決標方式、評審委員、需求規範參考申請計畫等,均由體中自行決定處理,李裕仁等人並無指示應如何處理,或建議何家廠商。縱認李裕仁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有洩密等積極作為,但與不法圖得廠商得標設計案的私人利益間,尚難認有何因果關係,難以圖利罪相繩。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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