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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某國小校長涉性侵猥褻女童 二審仍判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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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南投某國小劉姓校長被控長時間性騷擾、性侵害多名女學童,南投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劉男合併應執行15年8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二審日前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根據南投地檢署起訴書,劉男民國83年起擔任國小教師,99年起升任代理校長,卻在85年就在車上對學生觸摸大腿、手部、胸口、肚子並試圖強吻被害人;有被害人98年在校內被劉男撫摸身體、被強壓在沙發上強吻得逞;也有被害人在校內器材室被劉男強吻。

犯行最嚴重是一名被害人指她國小六年級時,被劉男載到汽車旅館強吻、以手伸入私處強制性交得逞,之後又駕車強載到一處產業道路性交得逞,也拿避孕藥給女童服用,檢方偵辦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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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113年5月間宣判,劉男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性交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10月;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共5罪,分別判處3年4月、3年8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共2罪,均判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審認定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法律予以論罪,且審酌被告迄今犯後態度不見悔意。台中高分院15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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