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體法 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少於1/3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1/3。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5月28日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草案,當天初審通過後,於今天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除了配合運動部成立,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外,更重要的是,由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寳等人提案修正國體法第39條,各體育單項協會的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直接入法。
三讀條文條文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1/3。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確保國民從事體育活動之安全,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負有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三讀條文規定,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也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提案,以求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之制度設計與執行,能兼顧運動專業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三讀條文規定,本法施行細則,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編輯:張均懋)1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