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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黑心油案 時任總經理何育仁判11年定讞

2019/6/26 15:47(6/26 18: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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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正義黑心油案,二審重判時任總經理何育仁11年徒刑,其中8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最高法院今天將部分沒收判決發回更審,駁回其他上訴,何員等5人判刑定讞。

最高法院公告判決前,已通知檢方針對何育仁、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胡金忞、油商林明忠、裕發油脂負責人何吳惠珠等4人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何育仁犯詐欺取財罪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另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共33罪,應執行8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案經上訴駁回定讞。

此外,胡金忞判刑5年6月,其中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正義採購業務吳明正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林明忠判刑9年10月,其中7年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何吳惠珠判刑6年4月,其中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全數定讞。

正義公司判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裕發油脂判罰600萬元,同樣已告確定。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9月爆發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的混油案,高雄地檢署偵辦後,查出正義公司透過林明忠向裕發等公司購買飼料油或來源不明油品,用來「攙偽」、「假冒」為豬油食用油商品,再轉售其他廠商詐欺取財。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正義公司「疏於」要求供應商提出相關文件,導致正義購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認定何育仁等正義公司人員是過失犯,依違反食安法判何育仁8月徒刑,胡金忞4月徒刑,吳明正無罪、何吳惠珠判刑5年10月、林明忠判刑4年2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被告可以預見所購入油品屬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認定何育仁等正義公司人員是故意犯,改判並加重刑度,吳明正也被改判有罪。

案經何育仁等被告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宣告連帶沒收正義公司與林明忠的犯罪所得7億餘元,此部分訴訟程序與判決理由不完備,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定讞。(編輯:戴光育)1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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