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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政院驅離 一審判北巿警賠周倪安等人百萬元

2019/10/30 18:13(10/30 21: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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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太陽花學運群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暴力驅離案,一審北院採信前立委周倪安、民眾周榮宗等10人,當時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求償有理,判北巿警局應賠周等10人共新台幣111萬1570元。

周榮宗、周倪安等30人於民國106年間提起國賠訴訟,控告對象為台北巿政府及台北巿警察局,訴訟期間有人撤回訴訟,其中周榮宗死亡,訴訟由妻子及子女共5人承接,日前辯論終結時共計29名原告,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

一審法院指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本件應以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損害賠償主體,也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本件訴訟,原告雖主張台北市政府也列為被告,但無必要。

法院指出,行政院院區及週邊為集會遊行法所定的禁制區,在禁制區內的非法集會,警察攜帶警械至現場執行勤務並無不法,但在制止、命令解散,進而強制驅離時,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依現場實際情形,決定警械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

法院指出,為證明原告所受傷勢為警察執勤過當,就算沒有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可以認定,仍可就原告提出證人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要害部位來證明,使法官得到心證。

法官因此認定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名原告,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除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的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台北巿警局應賠償;其餘原告主張因證據不足,無法獲賠。全案可上訴。

周倪安聆判後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員召開記者會,她說,感謝律師團5年多來的幫助,今天一審宣判,雖有人獲賠,有人沒有,但這仍是象徵性遲來的正義。

司改會成員則說,當時驅離,警方施暴,使民眾受到輕、重程度不一的傷害,但至今沒有一個施暴的員警受到行政懲處,也就是暴力驅離事件一如威權時期迄今的多數國家暴力事件,有眾多被害人,但就是找不到加害人。

司改會成員強調,未受國賠者,律師團將與當事人討論研究上訴,並呼籲北巿警局等須承認當晚暴力驅離的錯誤、虛心賠償、放棄上訴。(編輯:李亨山)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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