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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命案更三審 5嫌判無期徒刑

2019/12/24 15:13(12/24 20: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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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主嫌林春雄更二審被判死刑。案經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為林春雄等人犯行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天判處林等5人無期徒刑。

林春雄一審、二審獲判無期徒刑,更一審、更二審都被判死刑,今天獲判無期徒刑。林春雄到庭聽判後還押看守所,對守候的媒體合掌致意。

全案緣於民國104年5月間,林春雄不滿心智有缺陷的14歲被害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春雄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購買汽油焚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處20年至28年不等刑期。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首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處無期徒刑,黃曉雲處20年徒刑。

高院更二審認為,林春雄等5人虐殺少女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另考量林春雄毫無悔悟之心,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處無期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今年8月第三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是在圍毆少女時,將原本的傷害犯意提升為殺人犯意,並非一審認定的是在少女昏倒後才萌生殺意,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更三審新聞資料指出,林春雄等人犯行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非基於確定故意,惡性評價仍屬有別,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公約規定不得判處死刑,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處死刑。

新聞資料指出,林春雄等5人經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具有教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

更三審審酌林春雄等人觸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對少女造成的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上持續性,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罪行重大至極,應量處法定刑中的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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