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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大樓強震倒塌 建商林明輝等人判賠7億

2020/1/16 11:24(1/16 15: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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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6日電)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間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民事訴訟中由消基會向建商等人求償35億元案,台南地院認定維冠倒塌是過失非故意,今天判賠7億元。全案可上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5億餘元、懲罰性賠償29億餘元,求償總額為35億餘元。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應給付損害賠償4億633萬5339元及法定利息;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給付懲罰性賠償2億9429萬7935元及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民事庭認定,維冠大樓因結構計算、繪製建築設計圖及施工、監造等錯誤與缺失,才造成倒塌。林明輝與洪仙汗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地板面積,指示更改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的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的結構安全。

另外,鄭進貴是維冠大樓的設計人及監造人,張魁寶擔任維冠大樓名義上的設計人、監造人,鄭進貴和林明輝商定維冠大樓所有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司負責繪製,且由鄭進貴負責並以張魁寶名義簽證蓋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的責任。

鄭東旭負責維冠大樓的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未盡專業設計及審核的注意義務,鄭東旭製作的結構計算書也有明顯錯誤。

2016年2月6日小年夜發生震災後,當時台南市政府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聯手提起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團體訴訟,求償新台幣8億2508萬元,附帶民事訴訟賠償62億7187萬元也送進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院今天的判決,只是民事求償5案中的其中1案。

林明輝等5人全因業務過失致死,判處刑度5年定讞;先前遭羈押的林明輝,2017年9月21日轉受刑人身分,其他4人也於2019年3月4日入監服刑。(編輯:戴光育)1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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