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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疫情報稅全攻略 掌握7項省錢利多

2020/4/18 10:34(4/30 08: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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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8日電)接近5月報稅季,今年共有7項省稅利多,其中,長照扣除額、「名模條款」均可首度適用外,受扶養親屬定義放寬,保障不課稅的基本生活費也提高至17.5萬,有利多口之家省稅。

●家有2人適用長照 減稅達2.88萬元

財政部去年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新增每人、每年12萬元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採定額減除,不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的「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條件,今年開始都可適用;預計共有29萬人受惠,減稅利益約20億元。

不過,這項長照特別扣除額,是為了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租稅負擔,因此設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採單一稅率28%稅率分開計稅,以及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不能適用。

財政部試算,假設家中有2名身心失能者,2人共可適用24萬元長照扣除額,在適用稅率5%前提下,可省稅1.2萬元;假設適用稅率為12%,減稅利益更高達2.8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長照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兩者可同時適用,有身心障礙且需長照者,報稅時除可扣除12萬元長照扣除額外,也可同時適用20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合計32萬元。

台北國稅局說明,國稅局會主動搜集資料並與系統連結,民眾若查調所得或網路申報下載扣除額資料時,系統已提供標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報稅時可免附申請文件。

但在家自行照顧者,大都需在報稅時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等文件,其中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文件期間,今年也放寬至6月1日前。

●7萬人適用名模條款 薪資所得多了可減除費用

因應大法官745號解釋,財政部增訂「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俗稱名模條款或林若亞條款),薪資族報稅,除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20萬元外,也可選擇核實減除成本費用,但須出示單據,且僅限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可扣除,每項減除上限均為總薪資收入的3%。

由於上述3項費用合計高於薪扣額20萬,採核實減除才划算,且3項費用都設有扣除上限,換算年薪至少在222.2萬元以上才會受惠;預估適用人數約7萬人,減稅利益介於20億至42億元。

●基本生活費增至17.5萬元 多口之家受惠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課稅,因此,申報綜所稅時,若家戶「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投資儲蓄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小於所有人基本生活費的合計數,兩者差額也可於計稅時減除,多口之家受惠機率更高。

今年5月報稅適用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7.5萬元,較前一年提高4000元;假設是去年就受惠的四口之家,在所得、扣除額情形不變前提下,隨每人基本生活費增加4000元,4人合計增加1.6萬元,在適用稅率5%狀態下,最高可省稅800元,假設適用稅率為12%,則可省稅1920元。

●扶養親屬認定條件放寬

民眾報稅時可選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計稅時也可扣除受扶養親屬所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原先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的扶養條件,為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或年所得低於免稅額(現為8.8萬)才能列報。

今年放寬為,未滿60歲、但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是受監護宣告,一樣能列報扶養,同時上述年所得門檻改以納保法中的「各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17.5萬元)為標準。

至於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孫子女、叔叔),原先只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才能列報;放寬後,未滿20歲但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是受監護宣告,一樣可列報扶養。

●健保費列舉扣除 放寬不限同一申報戶

財政部放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民眾申報健保費列舉扣除,即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可列舉扣除;意即,以眷屬身分投保者,不論報稅時是否與被保險人,如母親同在一個申報戶中,都可申報扣除健保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重購抵減退稅優惠 非受扶養親屬設籍也能用

民眾重購自用住宅,只要符合4項要件,因出售舊屋所產生的綜所稅,都可扣抵或退稅,效果形同免稅,其中要件之一為「設有戶籍」,過去規定要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報稅時列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才符合規定,今年放寬,只要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即可,不再限制是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但只限非房地合一新制的舊制交易案件適用。

●捐贈運動員專戶 不指名可全額列舉扣除

教育部去年開設「運動員捐贈專戶」,民眾去年有對其捐款,今年5月報稅將可列舉扣除,若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可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金額可全數列舉扣除,且沒有贈與稅問題;若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只能在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超過限額部分須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指定捐贈對象,為捐贈人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僅除無法列舉扣除綜所稅,還得全額申報贈與稅。(編輯:林孟汝)10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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