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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稅制度上路8年 貢獻國庫404億元

2025/5/14 17:44(5/14 20: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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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等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制度上路至今滿8年,財政部14日表示,從106年5月1日起至今年2月底,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達新台幣404億元。圖為Google紐約據點。(中央社檔案照片)
Google等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制度上路至今滿8年,財政部14日表示,從106年5月1日起至今年2月底,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達新台幣404億元。圖為Google紐約據點。(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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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4日電)Google等境外電商繳納營業稅制度上路至今滿8年,財政部今天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186家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從106年5月1日起至今年2月底,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達新台幣404億元。

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民眾常常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比如Google、Apple、Amazon、Netflix等),購買電子勞務。

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台灣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台幣60萬元,就要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今天指出,據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186家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從106年5月1日起至今年2月底,境外電商報繳營業稅達404億元。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說明,所謂電子勞務有3種樣態。第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所使用的勞務;比如要下載到裝置才能玩的遊戲。

第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的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比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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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的勞務,例如透過訂房網訂房住宿等經由外國營利事業的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

此外,財政部提醒,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作為載具,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發票中獎機會,也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編輯:張若瑤)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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