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3法修法通過 經部:四輸局面衝擊產業競爭力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等,經濟部表示,對修法內容深表遺憾,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一致性要求進行環評程序,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等四輸局面。
經濟部強調,綠電供應已是台灣維持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要素,綠能供應不足將對經濟發展造成實質衝擊。
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10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評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去光電環境影響的審查機制採分流進行,在環境敏感區如山坡地的大型案場走環評機制、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此次修法後,幾乎是無差別將非屋頂型光電全數納入環評審查程序,不僅連民眾設置自用太陽光電設備都成本大增,更可能造成綠電供給不足。
經濟部指出,此次修法未考量地面型光電以複合利用為主,型態多元、申設程序及目的也各異,現況下均分流設立明確規範與機制把關,未來則一致需要走1、2年的環評程序。部分偏遠地區居民、或農漁民,在漁塭塭堤設置地面型光電,希望自發自用以減少抽水等設備的用電成本,未來極易因裝置容量超過本次修法的100平方公尺(約10kw)上限,設置光電板也需委託環評廠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另外,未來若光電板設置距離靠近或僅有道路等公共設施相隔,此次修法強制將鄰近周遭的案場合併計算,漁塭等農業使用面積廣大且彼此相鄰,則需與鄰居合併為一案、協調設置,否則就需要單獨進行環評程序,實在勞民傷財。
經濟部強調,台灣為出口導向國家,半導體供應鏈為經濟核心,國際客戶已將使用綠電列為合作必要條件,國內已有37家業者加入RE100倡議,合計市值高達新台幣52兆元,2024年營收更高達15兆元。
經濟部說,若綠電發展因法規加嚴而受限,不僅影響企業履行減碳承諾,亦削弱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進而衝擊出口訂單與產業供應鏈,最差狀況導致訂單流失、投資撤離等不願樂見情形。
經濟部表示,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國家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
經濟部說,發展綠能是朝野政黨的一致目標,對於此次修法表示遺憾,呼籲各界以理性、科學方式討論能源政策,政府也會持續嚴格把關案場開發,確保綠能、環境、產業發展取得三贏結果。(編輯:楊蘭軒)1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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