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法納管再生能源設備 經部:完善回收機制
(中央社記者謝怡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經濟部表示,樂見環境部推動修法,將既有回收機制納入法制管理,並透過生產者責任管理方式強化制度,後續會與環境部合作,讓現行機制可與修法後管理制度無縫接軌。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
經濟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再生能源設備回收機制已運作多年,其中太陽光電模組自108年起即建立回收制度,由設置者依裝置容量提撥回收費用,目前每瓩收取新台幣1000元,作為未來模組回收、清運及資源化處理所需。
經濟部表示,原採10年分期繳納方式辦理,為簡化行政程序及落實簡政便民,自115年7月起將改採一次性收取,確保回收責任及經費來源均已預先規劃。後續配合環境部「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將太陽光電模組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可進一步由生產者責任管理方式,健全回收及再利用機制。
風力發電設備方面,經濟部提到,目前塔架、銅材及金屬零組件均有回收管道,較受關注的葉片複合材料,環境部目前已結合相關部會及研究單位,提前投入循環利用技術開發,並輔導業者建立處理量能,後續進行資源化處理。
經濟部表示,台灣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至115年4月已突破23.7GW,114年全年發電量為386億度,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比率持續提升,已成為台灣能源轉型重要支柱。
經濟部提到,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同時,也同步將設備回收及循環利用納入整體規劃,透過全生命週期管理,兼顧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產業永續。(編輯:張均懋)1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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