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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校董占校產 高教工會質疑私校轉退漏洞

2017/12/8 13:44(12/8 14: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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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侯姿瑩、陳至中台北8日電)高教工會今天質疑,「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雖要求私校停辦後若解散,校產應歸公,卻又保留私校停辦後有3年的轉型或改制期,恐成為校董霸占校產的漏洞。

對於高教工會的質疑,教育部官員表示,草案第14條有規範,學校法人完成變更登記後,如果未依改辦計畫辦理且情節重大,或是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仍可命其解散。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行政院大門前舉行記者會,高喊「私校退場、校產充公」等口號,呼籲行政院立刻將草案撤回,並重新擬定條文,確保學校一旦停辦,應立即解散董事會,退場校產應回歸公有,由政府重新統籌規畫予公共教育使用。

行政院會11月底通過「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未來私立大學若學生未滿3000人,並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6成,將被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法改善,3年內需退場或轉型;教育部並將編列新台幣50億元基金,協助退場。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儘管草案第16條要求私校停辦後若解散,退場校產應該歸公(捐贈轉退基金或回歸地方政府),卻又在第5條、第14條保留私校停辦後、解散前,得轉型為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但原有董事會不需解散或變更,恐成為校董在轉型期間霸占校產的漏洞。

林柏儀質疑,草案規定學校停辦後,有3年的時間可以轉型或改制,校產不用歸公,董事會不用解散,儘管有強制信託校產等規定,校董還是可以透過安插人事、介入採購等方式,把將退場校產轉入私人口袋。

對此,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受訪表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14條有規範,學校法人完成變更登記後,如果未依改辦計畫辦理且情節重大,或是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仍可命其解散,解散後剩餘財產仍要歸屬於法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另外,高教工會表示,草案規定當私校經營出現問題時,政府只需「專案輔導」,有弱化政府角色之虞。

高教工會理事長劉梅君指出,學校財產是公共財,私校退場後,應由政府接手管理,盼行政院重視這個問題。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私校退場後的校產應回到公共使用,也呼籲政府重視私校退場後,師生的相關權益。1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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