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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減量溫室氣體 環署訂獎勵辦法

2018/6/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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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6日電)為了鼓勵業者在未來被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前能持續減量,環保署今天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並修正相關獎勵辦法,讓逐年降低排放量的業者可申請獎勵額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草案,獎勵業者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持續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讓減下來的排碳量,能作為未來實施總量管制的抵減量。

環保署環管處處長袁紹英告訴中央社記者,業者減下來的排碳量可視為減量成果,若業者未來要擴廠、或是政府要針對某行業別加嚴標準時,減量成果就可作為抵減量。

環保署指出,草案內容適用對象為全廠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計算範圍則為排放源全廠設施年排放量,第一次申請者的效能標準為申請年度前3年的年排放量平均值,再次申請者的效能標準則為前次申請通過的年排放量,業者如果能逐年降低排放量,可依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申請獎勵額度。

此外,環保署今天同步修正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增訂因關廠、停工、停業、歇業等因素導致減量者不得申請及增訂獎勵額度計算公式等規定,希望能讓業者在總量管制前持續減量,協助能源及製造部門達成台灣階段減量目標。(編輯:李亨山)1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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