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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裁罰按日改按次 火車船舶增列

2019/8/19 17:28(8/19 17: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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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9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空污法裁罰準則,新增火車、船舶等運輸交通工具裁罰標準;另將原定違法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環保署強調,修法是希望能依具體事實裁罰,避免爭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增訂火車管制排放空氣污染物,以及船舶使用燃料超過成分超過排放標準的罰鍰額度;另外,違反空污法處罰方式由按日處罰改為按次處罰。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火車的部分主要是在東部、南迴鐵路,或是平溪、集集等支線,仍然還有部分使用柴油車頭,因此特別列入規範;若違反空污法,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增訂船舶違法罰鍰則依噸位而定,總噸位未滿100總噸者可罰1萬元;100總噸以上未滿1000總噸者處2萬元;1000總噸以上未滿1萬總噸者處4萬元;1萬總噸以上處6萬元。

另外,配合空污法第80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罰鍰為500元,並增列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可處3000元。

在修正違反空污法按日連續處罰的部分,蔡孟裕指出,主要是由按日連續處罰改為按次連續處罰;由於過去受罰業者會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常會因沒有具體事實而撤銷罰鍰,因此會有爭議。

蔡孟裕強調,修法後並不會因此放鬆標準,是更能確保能依違法事實而開罰,也會要求地方環保局在確認業者有違法行為後,除了限期改善外,也加強檢查頻率,情節重大者還會被勒令停工、停業、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如果有不法利得也會被追繳,盼各界遵守環保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空氣品質。(編輯:管中維)1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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