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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準備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資料 可請會務假

2026/3/6 16:09(3/6 16: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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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理、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可申請會務假。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圖)6日指出,已發函釋明訂,若工會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包含整理裁決資料、事證搜集等也可申請會務假。中央社記者吳欣紜攝 115年3月6日
工會理、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可申請會務假。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圖)6日指出,已發函釋明訂,若工會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包含整理裁決資料、事證搜集等也可申請會務假。中央社記者吳欣紜攝 115年3月6日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6日電)工會理、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可申請會務假。勞動部今天表示,若工會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除出席裁決會可請會務假外,包含整理裁決資料、事證搜集等也可申請。

根據工會法規定,工會的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可以申請會務公假;若企業工會與雇主間沒有約定者,理事長可以申請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可在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天在勞動部例會中指出,根據法規,會務假範圍包含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辦理日常業務等,也包含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工會代表出席裁決委員會調查及詢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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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偉說,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從民國100年建立後,裁決委員會對於案件證據提供及調查周延,除了大量觀察、從具體個別勞工陳述判斷等,也會從許多事實證據去釐清及判斷。

王厚偉表示,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後,除了出席裁決會外,整理相關事證資料也很重要,不亞於出席裁決會;今天已發函釋明訂,工會理事及監事若是準備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的資料及作業期間,雇主都應依法給予會務公假,包含事證搜集、整理與陳述準備、書狀撰擬及律師諮詢等,都屬於會務假範圍。(編輯:吳素柔)1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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