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駕駛5/8起每日最多開10小時 違者最重停止營運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7日電)交通部修法,未來大貨車駕駛每日駕車不得逾10小時,每開4小時至少應休30分鐘,違者可處新台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運,預計8日起正式實施。
考量營業大貨車業者同營業大客車業者,對其所屬駕駛人應善盡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妥適調配駕駛人駕車時間及休息時間,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範,以避免駕駛人因疲勞駕駛衍生行車安全問題,交通部本週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將營業大貨車業者納入管制對象,與原先規範營業大客車,合稱為營業大型車。
根據新制規定,營業大型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
包括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每次應不得少於15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45分鐘。
此外,連續2個工作日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8小時以上,一週以2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交通部指出,預計5月6日發布後3日(含發布日)生效,也就是5月8日起正式實施,違者可依公路法開罰,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或吊銷其牌照,甚至停止部分或全部營運。(編輯:管中維)1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