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三讀 被告上訴執行刑不可較重

2014/5/20 14:3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明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宣告刑及執行刑。

民眾若被法院判刑,為維護自身權益,往往循法律救濟途徑,提起上訴。為避免上訴後反被判更重的罪,刑訴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由被告提上訴,或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刑」明訂為「宣告刑」及「執行刑」。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日前受訪表示,現行條文沒明訂僅限「宣告刑」或包括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法條規範不明確,導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上多不適用執行刑,可能發生被告上訴後,宣告刑雖減少,執行刑反而增加情況。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可命被告向公庫或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繳交緩起訴處分金。

廖正井表示,這筆龐大資源利用、分配不應只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缺乏整體規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則改為向「公庫」支付金額,並得由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至於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103052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