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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卻判無罪 立委要提案修法

2016/5/1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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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9日電)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今天表示,日前有明顯重利的案件,卻被法官以構成要件不足而判無罪,他將提案修正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並提高重利罪的刑責。

媒體日前報導,基隆市38歲陳姓女子,向2名男子借新台幣30萬元,但她在27天後卻被要求連本帶利還570萬元,年息相當於21600%,檢察官將2男依重利罪起訴,沒想到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判2男無罪。

林俊憲說,對這項判決感到不可思議,他認為,高利貸是害人家破人亡的吸血鬼,但台灣現行法令中關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卻太過薄弱,因此他提案連署刑法344條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法手段,讓法律能與時俱進,避免再有類似因構成要件不符而獲判無罪的情形發生,法官判決如果一再違反人民對於公義的既有認知,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現行刑法條文對重利罪的處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林俊憲所提修正條文草案指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

草案指出,如果使他人陷於窮困、以實施該行為營業、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處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林俊憲說,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得遭受不當侵害與干擾,然而坊間高利率貸放款所引發的糾紛時有所聞,尤其當債務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更容易陷入風險中,嚴重影響生計、家庭,這是法律所應避免發生之情事,所以應修法將重利罪刑責在比例原則規範下提高,以遏止歪風。1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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