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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義務律師團:監院認定兼職於法無據

2019/1/1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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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5日電)監察院今天認定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管中閔義務律師團發表聲明,銓敘部早已表明替專欄供稿為法所不禁,監察院以此認定兼職於法無據。

監察院今天以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在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通過彈劾。

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晚間發表聲明,管中閔擔任政府公職以前,即曾應報刊雜誌邀請,就國內外社會情勢評論而投稿,擔任政府公職後,仍繼續少部分投稿,但並非所投稿件均獲採用,更從未擔任或兼任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與報刊雜誌間也無定期供稿的契約關係。

聲明也指出,根據銓敘部(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因此為專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如今監察院以在專欄投稿取得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之依據,顯然於法無據。

聲明提到,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所謂經營商業」,可見於報刊雜誌投稿並非從事業務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律從未加以禁止。

義務律師團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顯無禁止或限制公務員於報刊雜誌撰文投稿之言論自由,更沒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編輯:李錫璋)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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