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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擴大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範圍

2025/6/5 15:34(6/5 16: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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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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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的範圍,包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現行律師法規範,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執業律師有前開情形,依現行律師法第7條及第74條規定,法務部不得核給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法務部今天在行政院會報告指出,現行法限於特定重大犯罪,對於有損律師使命的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等罪尚無法涵蓋,因此提出修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修正律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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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2年期間,惟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院會中表示,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肩負促進人權、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如涉犯重大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繼續執業,恐影響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此次修法主要為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同時賦予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應定期審酌停止原因是否存在,以免影響整體修法成果。(編輯:張若瑤)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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