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拚效率 刪除公開招標需3家廠商開標限制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政府採購法迎來大翻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官員指出,修法重點之一是增進採購效率,除增訂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公告一定金額以上的年度採購計畫,以利業者提前準備也縮短標期,同時,也刪除公開招標開標時,須有3家廠商投標的限制,盼解決首次招標決標率低迷問題。
工程會11日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草案大幅翻修採購法逾40條文,重點包含精進停權機制、保障廠商權益、提升採購效率、增加採購彈性、維護採購公平秩序及完備採購作業程序,預告期為60天,預計蒐集完各界意見調整後,對外說明。
工程會官員指出,翻修重點之一增加採購效率,草案要求機關應於每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在網路公告該年度採購計畫,載明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標的、預定採購公告或邀標日、預算金額等資訊,除能以利業者提前準備,也會讓標期縮短,增進效率。
此外,官員表示,根據統計,民國112年至113年首次公開招標的決標比率,平均每年僅有30.29%,決標率低,因此草案也決定刪除公開招標開標時,須有3家廠商投標的限制,盼解決首次招標決標率低迷問題。
官員解釋,3家才能決標世界罕見,實務上常出現業者不知道有誰來標,只好找其他業者投標,或是機關擔憂標不出去,請業者要找到3家開標,這些可能全都觸犯法律,也增加政府的支出管治成本,因此這次修法刪除限制,藉以促進採購效率。
官員還說明,過去限制性招標常被污名化為圖利特定廠商,但實務上,許多限制性招標仍是公開評選,主要就是為閃避3家才能決標的問題,因此刪除3家才能決標的限制後,也能讓限制性招標回歸其必要性。
精進停權機制部分,官員表示,過往業者遭有罪判決、破產、冒用他人名義投標、擅自減省工料等都會通知業者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周知,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為落實避免再危害機關的目的,未來停權除通知當事業者,也會將業者的分包廠商或供應商併列為停權通知對象。
官員也提到,停權機制是為避免違法或重大違約廠商危害其他機關,但破產廠商並無違法或違規,因此將破產廠商自停權機制剔除,明確法規規定,再另於草案規範,停業及破產程序中的廠商列入不予開標決標要件中。
另為加速停權,官員透露,停權機制重點是要及時管制,過往業者觸犯政府採購法,都要等判決確定有罪才會被納入停權機制,如今則提前至經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時,就直接停權,待司法結果出爐,再確認是否無罪復權。
此外,官員強調,草案也增訂停權效力及於與廠商於行為時代表人,以及同為代表人的其他廠商,防堵違規代表人借殼再生,不讓一人分飾多角,意圖矇混。
草案也包含,廠商善盡監督管理義務且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的免責條款,避免「無法控管的一人犯錯全體受罰」。官員解釋,許多業界反映已經盡力控管,且無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仍遭停權的聲音,因此草案規範,如果業者能證明已經盡到監督責任仍無法防止,且沒有不法利益,就不會遭停權。(編輯:張若瑤)1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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