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刪分數制 優秀獎金1.3個月、良好1個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5日電)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未來擬分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優秀與良好都可晉本俸1級,分別給1.3個月與1個月俸給;「未達良好」明訂6大情形,留原俸級且有半年改善期。另刪除專案考績,改為「專案獎勵」,增為給2個月俸給,但不再晉級。
公務員考績制度近期再度引發討論,尤其75%甲等上限與新人「輪流吃乙」現象遭基層公務員長期詬病,銓敘部23日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蒐集各界意見後送考試院審議,後續再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指出,現行「考績」涵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等概念,易混淆,因此這次修法刪除「專案考績」,將考績明確區分為「工作考績」及「專案獎懲」兩大類別。「工作考績」是就工作表現給予年終綜合考評,「專案獎懲」是機關即時性給予個案獎勵或懲處。
草案規定,工作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且考核就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評定,不再考量個人學識及才能;另原本考核細目由銓敘部訂定,草案改為由各機關訂定。
現行考績制度以80分、70分、60分區別甲乙丙丁4等次。修正草案刪除分數制,明定工作考績簡化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且「良好」與「未達良好」都沒有比例限制。銓敘部說,「優秀」是否設定比例,會持續廣徵意見,尚未定案。
針對考績定義,銓敘部指出,「優秀」以具備重大功績表現為前提,盼激勵公務員積極任事、追求卓越,非一般稱職表現所能達到;「良好」代表符合預期,實務上是絕大多數公務員可能考列的等次。
草案規定,被列「未達良好」有6大情形,包含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承辦業務重大違失;工作推諉、怠慢或未能按時完成應辦工作,情節重大;工作品質持續不佳等情節重大;曠職1天或累積達1天;請扣除俸(薪)給的事假超過30天。違反前4項者,應由主管面談並訂定下次通過考核的績效及態度表現,至於曠職與請假部分則應考列「未達良好」。
考績獎金部分,過去甲等可晉本俸1級、給1個月俸給,乙等晉本俸1級、給半個月俸給。修正草案規定,「優秀」晉本俸1級,給1.3個月俸給;「良好」晉本俸1級,給1個月俸給;「未達良好」留原俸級,經半年改善期仍未符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免職,且在改善期間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即時處理的專案獎懲方面,原先「專案考績」可1次記2大功、晉本俸一級,並給1個月俸給。修正草案改為「專案獎勵」,獎勵方式擴增為3種,首先是一次記2大功,並增加為給2個月俸給,但不再晉級;即時性獎勵包含頒給獎金、獎品、給予公假等;模範事蹟獎勵可頒給獎狀、獎座、獎金、給予公假等。「專案懲處」方式則包含1次記2大過或累計達2大過免職、降敘1級、記過、申誡、書面警告等。(編輯:謝佳珍)1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