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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等案一審宣判 彭振聲、邵琇珮均緩刑3年

2026/3/26 19:21(3/26 19: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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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26日做出一審判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17年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中央社製圖)
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26日做出一審判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17年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6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分別因偵查中自白和犯後態度良好,均獲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案,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另外,同案被告彭振聲涉圖利罪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被告邵琇珮也因涉圖利罪判處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北院於宣判後透過新聞稿表示,彭振聲、前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景茂和邵琇珮,均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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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說,由於彭振聲於偵查中自白,且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同時,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形的結果,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並遞減之。

邵琇珮則因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並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並遞減之。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326

圖為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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