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被控收1500萬元賄款 北院:無法證明為真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等案,今天判處柯文哲合併執行17年徒刑。檢方起訴認定柯文哲工作簿「小沈1500」為沈慶京行賄柯文哲的事實。北院表示,缺乏1500萬元有確實交付的補強證據,無法認定為真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案,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前台北市長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4罪合併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北院認定,柯文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至26日間,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以集團內7人用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賄賂新台幣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於檢方指控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部分,北院認為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為犯罪事實。
北院表示,經勘驗扣押的「A1-37行動硬碟」內的工作簿檔案,除了「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的各編號內容,經傳訊證人及比對後,確認「工作簿」確實是由柯文哲自行記錄。工作簿上所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小沈」,是指沈慶京。
北院提到,柯文哲雖於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的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但不能認定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帳冊的性質,縱使證明該工作簿內容的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北院表示,柯文哲於112年11月3日晚間以訊息回復前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但可能是指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員工7人以政治獻金名義給付民眾黨210萬元的部分,目前尚乏具備構成1500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無法證明這部分為真實,不另為無罪諭知。(編輯:謝雅竹)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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