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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京華城20%容獎違法 柯文哲犯收賄及圖利罪

2026/3/26 20:41(3/26 21: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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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尚未拆除的京華城。(中央社檔案照片)
2019年10月尚未拆除的京華城。(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陳昱婷台北26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北院認定,京華城20%容積獎勵無法令依據且違反上位法規,明知此事仍簽呈核章的柯文哲犯收賄及圖利。

在京華城案部分,依據北院新聞稿,柯文哲犯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罪,從重以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犯交付賄賂罪及圖利罪,從重以圖利罪論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工務局長黃景茂、前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皆犯圖利罪。

不過彭振聲、邵琇珮因在偵查中自白,且無犯罪所得而減刑,緩刑3年;黃景茂則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另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

依據監察院報告,京華城土地使用分區在民國80年以捐地3成等附帶條件,變更為容積率560%的第三種商業區,並因當時已請領建築執照的緣故,在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萬284.39平方公尺」。

北市府在105年1月7日遭監察院糾正後,在107年1月18日核定都市計畫變更案,刪除京華城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京華城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駁回後又在107年9月26日提行政訴訟,直到109年7月16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北院今天指出,柯文哲明知此案行政訴訟程序在進行中,仍在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與沈慶京會面洽談,在會中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更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

北院表示,經都發局告知恢復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圖利私人,都委會幕僚小組初研意見及委員也都提出疑慮及質疑後,黃景茂仍指派邵琇珮,在109年6月20日建議京華城人員,可以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修訂細部計畫申請案來申請容積獎勵。

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北院說明,但法條並沒有任何可以給付容積獎勵的標準,更遑論京華城申請範圍僅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也沒有考量周邊地區整體需求。

北院進一步表示,依都市計畫法及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制定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明文規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但此案不循法條中的容積獎勵專章申請,而是創設欠缺法令依據且牴觸土管條例等上位法規的獎勵項目。

北院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京華城訴訟後,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仍與沈慶京共同基於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利益的犯意聯絡,並在109年10月27日逐層簽呈核章,讓京華城在欠缺法令依據前提下取得外加20%容積獎勵,因此構成圖利罪。(編輯:林恕暉)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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