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提尊嚴善終法草案 立院付委審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民於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尊嚴善終的自主權等,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尊嚴善終法草案」。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時,朝野無異議將此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民眾黨團所提尊嚴善終法草案共有56條條文,第1條開宗明義寫到,為維護個人的尊嚴、保障個人選擇終結生命方式的自主權,特制定本法(尊嚴善終法)。此外,草案也規範尊嚴善終的主體要件及申請許可的實體條件,以及尊嚴善終請求、申請及契約締結的法定程序等。
草案明定,所謂「尊嚴善終」指的是依意願人自願的請求,由醫師終止意願人的生命,或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的協助,而由意願人自行終止其生命。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案件之適法性及正當性。
為確保尊嚴善終制度建立於意願人自主決定的基礎,草案規定,醫師與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勸誘意願人申請尊嚴善終。惟意願人主動詢問,或醫師於說明病情、安寧緩和醫療及其他醫療選項時,得提供中立且完整的資訊。
草案也明定,意願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具接受尊嚴善終服務的意願、具完全行為能力、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以及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符合這些條件,得請求尊嚴善終許可與申請尊嚴善終許可服務。
此外,尊嚴善終許可的審議,自意願人請求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惟應於20日內完成。醫師接獲意願人最終申請確認後,應給予10日思考期間。醫師於確認得執行尊嚴善終後,開立處方及藥物準備期間應達48小時。醫師執行尊嚴善終時,應由醫師親自施行藥物的給予及相關醫療行為,並於執行過程中全程在場;必要時,得由其他醫事人員依專業分工提供協助。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將民眾黨團所提尊嚴善終法草案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編輯:林克倫、張若瑤)1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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