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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修法 規避替代役徵集至少關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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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司法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為防止替代役男規避徵集,心存僥倖仿效閃兵作為,內政部近日預告提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且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兵役者,將加重刑度2/3。

為防止替代役男規避徵集,內政部日前預告提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期至8月10日為止。

內政部在修法目的指出,兵役為憲法賦予國民的義務,近期屢有役男藉出國滯留、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處理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但現有罰則難收嚇阻效果,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競相效尤,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因此提出修法。

草案重點一為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內政部指出,現行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僅規範最高罰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實務多處以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得易科罰金,因此為強化法律遏阻效果,維護兵役公平,草案修正罰則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重點二則是針對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兵役者,加重刑度2/3。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役齡男子屆滿36歲當年的12月31日除役,不再具有兵役義務,無論其是否曾服役,依法已無兵役義務,為防杜役男藉故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因此草案增訂「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2/3」。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是針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的刑度調整,以強化既有兵役制度與公平性,並未涉及兵役的重大政策變革,而是為確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履行應服的兵役義務,透過提高罰則下限及增訂加重處罰等規定,強化遏阻逃避替代役徵集行為的法律效果,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守法服兵役男子無不利影響。(編輯:林淑媛)1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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