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刑事局前副局長黃建榮涉放貸恐嚇等 依法彈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5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涉嫌在外放貸獲取高額利息、恐嚇債務人,並與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接觸交往、接受招待旅遊及出入私人招待所飲宴等,有重大違失,因此依法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黃建榮出入北市「88會館」惹議,疑擔心在外放款遭調查,涉恐嚇債務人提前還款。北檢依恐嚇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黃建榮7月徒刑。可上訴。
監察院今天公布彈劾案文並表示,黃建榮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及警政署法制室專門委員期間,於民國111年5月至112年11月向李姓友人無償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再轉借某公司負責人答姓女子,並收取高額利息共340萬元。事後答女檢舉,黃建榮商談還款時恐嚇施壓,全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黃建榮。
此外,彈劾案文並表示,黃建榮擔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期間,於106年3月間前往柬埔寨旅遊,並由地下匯兌郭姓業者支付相關機票費用。
彈劾案文還指出,黃建榮擔任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副總隊長期間,於109年1月前往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管領的88會館私人招待所歡唱;另同年7月參加慶功宴後,前往涂姓地下匯兌業者管領的「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續攤唱歌;並在同年9月無償借用鍾姓地下匯兌業者管領的「碩天娛樂室-金莊娛樂間」辦理歡送會。
彈劾案文說,黃建榮於105年10月至111年11月歷任台南市刑大大隊長、新北市刑大大隊長、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嘉義市警察局長、刑事警察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以其侯姓胞兄投資600萬元為由,按月收受林姓當鋪業者12萬元匯款。
彈劾案文指出,黃建榮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期間,多次透過其他人向鍾姓、郭姓地下匯兌業者無償借用車輛。
監察院表示,黃建榮所為顯然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事證明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事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參酌黃建榮長期擔任刑事警察職務特性,做出適度懲戒處分。(編輯:林興盟)1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