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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實施 基隆地院首例聲請

2014/7/1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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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4日電)提審法新制上路,基隆地院今天表示,昨天受理首例聲請,因聲請人吳男未提出請假證明,且警方依現行犯將他拘提,並無違誤,法官裁定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指出,新北市39歲吳姓男子,因犯強盜案件遭法院判刑8年3月,於民國101年10月間獲假釋出獄;但吳男於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遭撤銷假釋,並須執行殘餘刑期2年又12日。

法院表示,由於吳男傳喚不到,警方12日晚間持拘票前往位於新北市瑞芳區住處將他逮捕,因吳男有毒品前科,警方詢問是否有施用毒品?他主動從房間抽屜拿出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0.2公克,及注射針筒2支,警方依法以現行犯將他逮捕。

吳男認為他已向檢方請假,且主動交出毒品,不知為何被拘提,因而向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並未提出准假證明文件,且經書記官查閱電腦及卷宗資料後,也無吳男請假資料。另外,警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吳男以現行犯逮捕,程序上並無違誤,裁定駁回吳男聲請,並解返地檢署。

三讀通過的提審法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10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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