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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無解約資訊 消保官:鑑賞期4個月

2016/4/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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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8日電)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陳世欽表示,若網路購物,企業經營者不願提供解約退貨資訊時,消費者7日鑑賞期最長可延到4個月。

陳世欽表示,近來連續接獲多起消費者打電話詢問,在網路購物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鑑賞期,但業者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無從表示解約退貨。

他表示,消保法上「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的特種交易,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則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自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次日起算。

他表示,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後逾4個月才消滅。換言之,無論是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行使期限及方式。

他表示,因網路有無遠弗屆及身分隱匿的特性,若企業經營者惡意使用假資料時,縱然消費者依法可主張於7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但恐因公文書無法送達,以致難以進行行政申訴或司法訴訟等救濟程序。

他提醒消費者從事網路購物時,仍應慎選合法有商譽的企業經營者,切莫向資訊揭露不明的店家或個人交易,導致財產上的重大損失。1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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