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學童盪鞦韆受傷求償81萬 判決校方免賠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新竹縣竹北市新社國小一年級學生,4年前在校和同學盪鞦韆時不慎重摔在地骨折,學生家長指控校方缺失,提告求償81萬餘元,一審判家長敗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校方免賠確定。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學童父母提告主張,學童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在校內與同學玩盪鳥巢式鞦韆,因校方對於鞦韆的設置及管理有欠缺,致學童遭撞擊重摔在地,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的傷害。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校方給付醫療費等共71萬1178元及父母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事故是因學童抓住鞦韆吊索不放所導致。根據新聞資料,學童在鞦韆左側以吊索推拉,使坐在鞦韆的同學前後擺盪,而後學童與另一名學生爭搶抓住吊索,學童於鞦韆再度向前擺盪時緊抓吊索,致身體被牽引而摔倒,遭向後擺盪的鞦韆撞擊而傷害。
至於學童父母主張校方未盡手冊、規範所規定的作為義務,怠於執行職務,且就鞦韆的設置、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合議庭認為均無理由。
新聞資料指出,鞦韆經校方委請遊具檢驗公司依據國家標準檢驗合格,設置並無欠缺。校方也在鞦韆支柱上設置使用人數、重量限制的公告;又於鞦韆對向牆壁張貼遊戲場使用注意事項,已在鞦韆擺盪所需空間外適當處做警告標誌。
根據新聞資料,校方也透過體育課實地教導演練、在班親會、教師晨會宣導、於111年4月13日校內圖書館以線上直播方式,向學生宣導如何安全使用校園設施,校方有教導學童如何正確使用鞦韆及避免受傷。
此外,校方也挑選高年級學生組成糾察隊,輔助校內導護老師巡視校園,督促或勸導學生遵守使用學校設施的規範,也有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的管理人員,定期依自主檢查表內容進行檢查。校方行為均遵守手冊及規範,無所屬人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校方就鞦韆的管理亦無欠缺,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林恕暉)1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