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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傷害罪入監服刑 頭份市代會副主席恐遭解職

2025/7/31 19:16(7/31 19: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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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圖)因家暴、傷害等罪判刑確定,且因檢方否准易科罰金遭發監服刑。縣府31日表示,若張家榮後續抗告失敗,將依法解職。(翻攝自頭份市民代表會網站)中央社記者管瑞平傳真  114年7月31日
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圖)因家暴、傷害等罪判刑確定,且因檢方否准易科罰金遭發監服刑。縣府31日表示,若張家榮後續抗告失敗,將依法解職。(翻攝自頭份市民代表會網站)中央社記者管瑞平傳真 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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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1日電)無黨籍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因家暴傷害遭判刑確定,且檢方否准易科罰金而入監服刑,他聲明異議但遭法院駁回後提抗告。縣府表示,若張家榮抗告失敗將依法解職。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對於張家榮聲明異議裁定內容指出,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判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月確定,苗栗地檢署7月16日通知到案執行。訊問程序中,張家榮口頭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認其有多次家暴,甚至曾在警察面前為之,足認其藐視法律秩序,如不發監執行,顯然難收矯正效果或維持法秩序,當庭否准聲請。

裁定書中提到,張家榮主張檢察官未給受刑人充分說明機會,也未交付執行處分憑據,逕自將他發監執行,剝奪程序保障權。此外,又以身為市民代表,背負為民喉舌、服務鄉里之責,行為僅侵害告訴人1人,對社會秩序危害甚微,且已知錯悔改,聲明主張檢察官有濫用裁量權之嫌,認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提出異議。

法院調查,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前,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具體說明否准聲請易科罰金之理由,程序正當,難謂有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

法官審酌張家榮犯罪情狀,對於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認並無理由,裁定應予駁回。仍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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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

對此,苗栗縣政府今天指出,張家榮入監後聲明異議,已於7月29日遭法院駁回,因仍得於收到駁回裁定書10日內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抗告,縣府後續將視法院裁定結果,若駁回抗告,才能依法解除張家榮職務。(編輯:李錫璋)1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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