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國中生遭霸凌自殺 一審判施暴學生須賠償
2019/2/19 18:27
(中央社東京19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8年前發生一名國中男學生遭霸凌自殺事件,雙親事發後提告涉霸凌的3名同學及其家長,求償約3850萬日圓,大津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其中2名同學須賠償約3750萬日圓。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2011年10月,當時在滋賀縣大津市就讀國中2年級的男學生自殺,雙親認為兒子是在學校被霸凌才會自殺,提告當時涉霸凌兒子的3名同學及其家長,要求約3850萬日圓(約新台幣1071萬元)賠償金。
被告的同學方面主張,雖然有毆打自殺的男學生等行為,但並不是霸凌,而是在玩,他們的行為與男學生自殺並無因果關係。
不過,大津地方法院法官西岡繁靖今天認定,被告對男學生的暴行等是造成男學生自殺的主因,判決3名被告中的2人合計須賠償約3750萬日圓,與自殺男學生雙親求償金額相當接近。
至於另一名被告因為參與程度較低,不須負賠償責任。
日本朝日新聞報導,男學生在2011年10月自殺後,雙親在2012年2月提告,對象除了3名同學及其家長外,也包括大津市政府。
大津市的第三方調查委員會之後做成報告書,認為3名同學中2人的霸凌行為,是造成男學生自殺的直接因素,大津市政府2015年3月與男學生雙親達成和解。至於男學生雙親與3名同學的訴訟,則持續進行。
受到這起男學生自殺事件影響,日本國會於2013年通過並施行「霸凌防止對策推進法」,對可能造成學生自殺或不到學校等嚴重結果的可疑情況,都視為重大事態,明訂校方及行政單位必須成立相關組織進行調查等。(譯者:黃名璽/核稿:劉學源)1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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