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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布301調查結果加徵關稅 台灣適用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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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台幣與美元紙鈔。(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新台幣與美元紙鈔。(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華盛頓23日專電)美國貿易代表署今天宣布將依貿易法第301條款針對60個經濟體未能實施並有效執行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規定,加徵關稅,並於24日生效。

美國對等關稅稅率法源失效後,改採「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暫時對全球統一徵收10%關稅且疊加既有MFN,期限至7月24日為止。為重建關稅法律基礎,美國同時透過301條款

301條款

  • 「1974年貿易法」的301條款,美國總統可針對認定存在不公平貿易關係的貿易夥伴展開調查,祭出關稅懲罰
  • 1980年代,日本是美國啟動301條款調查的主要對象,造成對日本摩托車、鋼品和其他產品徵收關稅
  • 世界貿易組織自1995年運作以來,由於設有解決爭議的全球適用規則,301條款開始閒置不用
  • 台灣自2009年就未被列入觀察名單,不過2018年被點名盜版侵權行為猖獗,透過串流影視設備的非法播送,對合法的串流及內容供應商造成「直接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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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強迫勞動以及結構性產能過剩進行調查。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6月初針對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議題公布報告,建議對60個經濟體加徵關稅。報告寫道,台灣似乎正採取步驟履行有關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承諾,但目前在法律上未禁止這類產品。

調查結束後,貿易代表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Greer)遵照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的指示,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採取最終行動,針對60個經濟體未能實施並有效執行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規定,對其加徵關稅。

有關台灣的部分,貿易代表署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預先發布的公告版本中寫道,基於對台灣的調查結果,包括考量台灣在美台對等貿易協定中關於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承諾,並斟酌公眾意見與證詞、301條款委員會建議及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且依據川普總統的具體指示,貿易代表已決定對台灣產品加徵關稅,但公告附件中的部分產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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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代表署說明,若台灣產品適用的最惠國(MFN)關稅低於10%,則MFN關稅與第301條關稅合計為10%;若該產品的MFN關稅高於或等於10%,則適用的301條款關稅應為零。

美國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當認定有歧視美國企業或牴觸貿易協議裡的美國權益時,美國政府可加徵關稅。(編輯:陳慧萍)1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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