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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涉掏空案 二審改判輕罪解除限境

2015/10/27 10:53(10/27 11: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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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一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9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高院二審今天改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3月及1年8月,同時解除限制出境與住居。

林鴻明沒有到庭聆判。高院合議庭指出,林男涉犯的罪名為偽造公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包含不合營業常規、不良債券、詐貸1億元未遂等均無罪;此外,審酌他所涉犯的罪名都不是重罪,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也不用再到警局去報到。

檢調接獲檢舉指出,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一審認定,林鴻明身為宏國集團副董事長、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竟為圖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牟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認部分犯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全案仍可上訴。10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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