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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國銘遭罰600萬興訟 法院判500萬免罰

2017/3/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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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彰化巿長溫國銘不服遭罰500萬元及100萬元,提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監察院開罰500萬元部分,有裁量怠惰瑕疵,撤銷處分,但罰100萬元部分合理,予以維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指出,溫國銘在彰化市長任內,在其女所有土地旁,施作「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及其子所有土地旁施作「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路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使其子女的土地價值提升,遭監察院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新台幣500萬元、100萬元。

溫國銘不服遭罰,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

法官指出,就阿夷里工程違規行為,監察院是因認定溫國銘土地賣出獲利逾1500萬元而裁處最高額罰500萬元,不過,監察院卻未將買賣土地過程中的稅捐及交易仲介等費用予以扣除,明顯未審酌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實際情形,有裁量怠惰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

法官指出,就建寶里工程違規行為部分,監察院裁處最低額罰100萬元,則無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的情事,因此予以維持。全案可上訴。1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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