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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長李春風賄選案 判刑3年半定讞

2017/8/1 13:05(8/1 13: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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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被控透過劉姓樁腳,以6000元價碼向杜姓民眾買票;最高法院今天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李春風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此外,劉姓樁腳則被判刑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李春風為民國103年11月29日的秀林鄉長候選人之一,但她於同年9月10日上午,在劉姓樁腳的陪同下,到杜姓民眾家中拜票,並交付新台幣6000元行賄。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根據相關卷證資料,在104年9月30日認定李春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一項的交付賄賂罪,判她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劉姓樁腳也依同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開庭審理時,李春風主張這是對手陣營的栽贓誣陷等,劉姓樁腳則稱杜姓民眾等證人的證詞無證據能力,但這些主張不被法官採信,因此在去年8月29日駁回上訴。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到駁回,全案就此確定,李春風也將失去鄉長職務。1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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